服务条款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范 Kiuring Inc.(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下称“公司”)所运营的 Dearling 网络商城(以下称“商城”)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称“服务”)的使用,以及商城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 通过 PC 通信、无线网络等方式进行的电子商务,在不违背其性质的范围内,亦准用本条款。

第2条(定义)

1. “商城”指公司为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称“商品等”),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设立的、可交易商品等的虚拟营业场所,同时也指运营该网络商城的经营者。

2. “用户”指访问商城并依本条款接受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3. “会员”指已在商城完成会员注册,并可持续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人。

4. “非会员”指未注册会员而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人。

第3条(条款的公示、说明与修订)

1. 商城将本条款内容、商号、代表人姓名、营业场所地址(含可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营业登记号、通信销售业申报号、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等,公示于 Dearling 网络商城的服务页面(设置),以便用户容易知悉。条款内容可通过链接页面供用户查看。

2. 商城应在用户同意条款之前,另以链接页面或弹窗等方式,使用户能够理解条款中关于撤回要约、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并取得用户确认。

3. 商城可在不违反《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上门销售法》《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4. 商城修订条款时,应载明适用日期及修订理由,自适用日7日前起至适用日前一日止,连同现行条款一并公示于商城首页。但对用户不利的变更,至少应提前30日公示,并明确对比修订前后的内容,便于用户理解。

5. 修订后的条款仅适用于适用日之后订立的合同;此前已订立的合同,仍适用修订前的条款。但已订立合同的用户在第3款规定的公示期间内向商城表示希望适用修订后条款并获得商城同意的,适用修订后条款。

6.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及本条款的解释,依照《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商业惯例执行。

第4条(服务的提供与变更)

1. 商城开展以下业务。

(1) 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并订立购买合同

(2) 配送已订立购买合同的商品或服务

(3) 其他商城规定的业务

2. 商品或服务售罄或技术规格变更时,商城可变更将来订立的合同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内容。此时应载明变更后的内容及提供日期,并立即在原内容公示处公告。

3. 因商品售罄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需变更已与用户约定提供的服务内容时,商城应立即向可通知的地址通知用户。

4. 在前款情形下,商城应赔偿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但商城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第5条(服务的中断)

1. 因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修检查、更换、故障或通信中断等原因,商城可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

2. 因第1款原因导致服务暂时中断,致使用户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商城应予赔偿。但商城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3. 因经营项目转换、放弃经营、企业合并等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商城应按第8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并按商城原先提出的条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商城未告知补偿标准的,应以与商城通用货币价值相当的实物或现金,向用户支付其里程或积分等。

第6条(会员注册)

1. 用户按商城规定的注册表单填写会员信息,并表示同意本条款,即可申请会员注册。

2. 对依第1款申请注册的用户,除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外,商城均予以注册为会员。

(1) 申请人曾依本条款第7条第3款丧失会员资格的。但依第7条第3款丧失会员资格后已满3年并获商城同意重新注册的除外。

(2) 登记内容有虚假、遗漏或错误的

(3) 其他注册为会员被判断在商城技术上存在明显障碍的

3. 会员注册合同自商城的承诺到达会员时成立。

4. 会员注册时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修改会员信息等方式告知商城。

第7条(会员注销与资格丧失等)

1. 会员可随时向商城申请注销,商城应立即处理。

2. 会员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商城可限制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1) 注册申请时登记虚假内容的

(2) 未按期支付通过商城购买的商品等价款或其他因使用商城而负担的债务的

(3) 妨碍他人使用商城或盗用其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秩序的

(4) 利用商城从事法律或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的

3. 商城限制或暂停会员资格后,同一行为重复2次以上,或30日内未纠正其原因的,商城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4. 商城取消会员资格时,将注销其会员登记。此时应通知会员,并在注销前给予至少30日的申辩机会。

第8条(对会员的通知)

1. 商城对会员的通知,可发送至会员事先与商城约定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

2. 对不特定多数会员的通知,商城可通过在公告栏公告1周以上代替个别通知。但对会员本人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仍应个别通知。

第9条(购买申请及个人信息提供同意等)

1. 用户在商城通过下列或类似方式申请购买,商城在用户申请购买时应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提供下列各项内容。

(1) 商品等的搜索与选择

(2) 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等的输入

(3) 条款内容、撤回权受限的服务、运费及安装费等费用负担相关内容的确认

(4) 同意本条款并确认或拒绝上述第(3)项事项的表示(如鼠标点击)

(5) 商品等的购买申请及其确认,或对商城确认的同意

(6) 付款方式的选择

2. 商城需向第三方提供购买者个人信息时,应告知购买者(1)接收方、(2)接收方的使用目的、(3)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4)接收方的保存及使用期限,并取得同意(同意事项变更时亦同)。

3. 商城委托第三方处理购买者个人信息时,应告知购买者(1)受托方、(2)委托处理的业务内容,并取得同意(同意事项变更时亦同)。但为履行服务合同所必需且与提升购买者便利相关的,按《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方式,通过隐私政策告知即可,无需另行履行告知及同意程序。

第10条(合同的成立)

1. 对于第9条的购买申请,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商城可不予承诺。但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时,应告知若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撤销合同。

(1) 申请内容有虚假、遗漏或错误的

(2) 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等《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商品及服务的

(3) 其他承诺购买申请被判断在商城技术上存在明显障碍的

2. 商城的承诺以第12条第1款规定的收讫确认通知形式到达用户时,视为合同成立。

3. 商城的承诺意思表示,应包含对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能否销售、购买申请的更正或取消等相关信息。

第11条(付款方式)

在商城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可通过下列方式中的可用方式付款。但商城不得就用户的付款方式,在商品等价款之外以任何名义加收手续费。

(1)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邮件银行等各种转账

(2) 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各种银行卡支付

(3) 线上无存折汇款

(4) 电子货币支付

(5) 货到付款

(6) 商城发放的里程等积分支付

(7) 与商城签约或经商城认可的礼券支付

(8) 其他电子支付方式等

第12条(收讫确认通知、购买申请的变更及取消)

1. 用户提出购买申请时,商城向用户发送收讫确认通知。

2. 收到收讫确认通知的用户,如存在意思表示不一致等情形,可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请求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商城在配送前收到用户请求的,应立即按其请求处理。但已付款的,按第15条关于撤回要约的规定处理。

第13条(商品等的供应)

1. 除与用户另有约定外,商城应自用户提出要约之日起7日内,采取定制、包装等必要措施以配送商品等。但商城已收取全部或部分价款的,应自收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商城应采取适当措施,使用户能够确认商品等的供应程序及进度。

2. 商城应载明用户所购商品的配送方式、各方式的运费承担方及配送期限。商城超过约定配送期限的,应赔偿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但商城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第14条(退款)

用户申请购买的商品等因售罄等原因无法交付或提供时,商城应立即将原因通知用户;已预先收取价款的,应自收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款或采取退款所需的措施。

第15条(撤回要约等)

1. 与商城订立商品等购买合同的用户,可自收到《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内容书面文件之日(商品等的供应晚于收到书面文件的,自收到商品等或商品等开始供应之日)起7日内撤回要约。但该法对撤回要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用户收到商品等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退货或换货:

(1) 因可归责于用户的原因致商品等灭失或毁损(但为确认商品等内容而毁损包装的,仍可撤回要约)

(2) 因用户使用或部分消费致商品等价值显著减少

(3) 因时间经过致商品等价值显著减少、难以再销售

(4) 可复制为同等性能商品等的,其原件商品等的包装已毁损

3. 在第2款第2项至第4项情形下,商城未事先在消费者易于知悉之处载明撤回受限的事实,或未提供试用商品等的,用户的撤回不受限制。

4. 不论第1款及第2款如何规定,商品等的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合同内容履行不一致时,用户可自收到该商品等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之日起30日内撤回要约。

第16条(撤回要约的效力)

1. 商城收到用户退回的商品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价款。延迟退款的,按《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施行令》第21条之2规定的延迟利率,就延迟期间支付延迟利息。

2. 退款时,用户以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方式付款的,商城应立即请求该支付工具提供方停止或取消扣款。

3. 撤回要约时,退回商品等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商城不得以撤回要约为由向用户请求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但因商品等内容与标示、广告不符或与合同内容履行不一致而撤回的,退回费用由商城承担。

4. 用户收货时支付了运费的,商城应明确标示撤回时该费用由哪一方承担,便于用户知悉。

第17条(个人信息保护)

1. 商城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仅在提供服务所需范围内收集最少的个人信息。

2. 商城在会员注册时不预先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信息。但依相关法律规定,在购买合同前需核实本人身份而收集最少特定个人信息的除外。

3. 商城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告知该用户其目的并取得同意。

4. 商城不得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目的以外的用途;产生新的使用目的或向第三方提供时,应在使用、提供阶段告知该用户其目的并取得同意。但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商城依第2款及第3款需取得用户同意时,应预先载明或告知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的身份(所属部门、姓名及电话、其他联系方式)、信息的收集目的及使用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相关事项(接收方、提供目的及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等《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事项;用户可随时撤回该同意。

6. 用户可随时请求查阅及更正商城所持有的本人个人信息,商城有义务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用户请求更正错误的,商城在更正前不得使用该个人信息。

7. 商城为保护个人信息,应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员限制在最少范围,并对包括信用卡、银行账户在内的用户个人信息的遗失、被盗、泄露、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篡改等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8. 商城或从商城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达到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或获取目的后,应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9. 商城不会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提供的同意栏预设为已勾选。商城应具体载明用户拒绝同意时受限的服务,且不得以用户拒绝同意收集、使用、提供非必要项目的个人信息为由,限制或拒绝提供会员注册等服务。

第18条(商城的义务)

1. 商城不得从事法律及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应依本条款的规定,尽最大努力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与服务。

2. 商城应具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含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使用户能够安全使用互联网服务。

3. 商城因对商品或服务实施《标示广告公正化法》第3条规定的不当标示、广告行为而致用户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商城不向用户发送其不希望收到的营利性广告电子邮件。

第19条(会员ID及密码的义务)

1. 除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ID及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承担。

2. 会员不得让第三方使用其ID及密码。

3. 会员发现其ID及密码被盗或被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商城,并遵从商城的指引。

第20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信息

3. 变更商城发布的信息

4. 传送或发布商城规定以外的信息(计算机程序等)

5. 侵害商城及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损害商城及其他第三方的名誉或妨碍其业务

7. 在商城公开或发布淫秽或暴力的信息、图像、声音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

第21条(链接商城与被链接商城的关系)

1. 上级商城与下级商城以超链接(链接对象包括文字、图片及视频等)等方式连接时,前者称为链接商城(网站),后者称为被链接商城(网站)。

2. 链接商城已在其首页或连接时的弹窗中载明,对被链接商城独立提供的商品等与用户进行的交易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对该交易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22条(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1. 商城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商城所有。

2. 用户不得未经商城事先同意,以复制、传送、出版、发行、广播及其他方式,将通过商城获取的信息中知识产权归属于商城的信息用于营利目的,或让第三方使用。

3. 商城按约定使用归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应通知该用户。

第23条(争议解决)

1. 商城为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投诉并对其损害进行补偿,设立并运营损害赔偿处理机构。

2. 商城优先处理用户提交的投诉及意见。但难以迅速处理的,应立即告知用户原因及处理时间表。

3.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争议,用户申请损害救济的,可按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争议调解机构的调解处理。

第24条(管辖及准据法)

1.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争议诉讼,由起诉时用户住所地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无住所的,由居所地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但起诉时用户的住所或居所不明,或为外国居住者的,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

2. 商城与用户之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大韩民国法律。

[经营者信息]

商号:Kiuring Inc.(株式会社Kiuring)

代表人:Sanghyun Choi

地址: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江南大路112街47, 2楼665A号(论岘洞)

营业登记号:780-86-03806

通信销售业申报号:2024-首尔江南-00726

电子邮箱:contact@dearling.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