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條款

第1條(目的)

本條款旨在規範 Kiuring Inc.(電子商務經營者,以下稱「公司」)所營運之 Dearling 網路商城(以下稱「商城」)提供之網路相關服務(以下稱「服務」)的使用,以及商城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事項。

※ 以 PC 通訊、無線網路等方式進行之電子商務,在不違反其性質的範圍內,亦準用本條款。

第2條(定義)

1. 「商城」指公司為向使用者提供商品或服務(以下稱「商品等」),利用電腦等資訊通訊設備所設置、供交易商品等的虛擬營業場所,同時亦指營運該網路商城之經營者。

2. 「使用者」指連線至商城並依本條款接受商城所提供服務的會員及非會員。

3. 「會員」指已在商城完成會員註冊,並可持續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務之人。

4. 「非會員」指未加入會員而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務之人。

第3條(條款之公告、說明與修訂)

1. 商城會將本條款內容、商號、代表人姓名、營業所在地地址(含可處理消費者申訴之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營業登記編號、通訊販賣業申報編號、個人資料管理負責人等,公告於 Dearling 網路商城的服務畫面(設定),使使用者容易知悉。條款內容得以連結頁面方式供使用者查看。

2. 商城應在使用者同意條款之前,另以連結頁面或彈出視窗等方式,使使用者能夠理解條款中關於撤回要約、配送責任、退款條件等重要內容,並取得使用者確認。

3. 商城得在不違反《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約款規制法》、《電子文書及電子交易基本法》、《電子金融交易法》、《電子簽章法》、《資訊通訊網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法》、《訪問販賣法》、《消費者基本法》等相關法令的範圍內修訂本條款。

4. 商城修訂條款時,應載明適用日期及修訂事由,自適用日7日前起至適用日前一日止,連同現行條款一併公告於商城首頁。惟對使用者不利之變更,至少應提前30日公告,並明確比較修訂前後之內容,使使用者容易理解。

5. 修訂後之條款僅適用於適用日之後締結之契約;此前已締結之契約,仍適用修訂前之條款。惟已締結契約之使用者,於第3項公告期間內向商城表明欲適用修訂後條款並獲商城同意者,適用修訂後條款。

6. 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及本條款之解釋,依《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約款規制法》、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定之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指引及相關法令或商業慣例辦理。

第4條(服務之提供與變更)

1. 商城執行下列業務。

(1) 提供商品或服務資訊並締結購買契約

(2) 配送已締結購買契約之商品或服務

(3) 其他商城所定之業務

2. 商品或服務售罄或技術規格變更時,商城得變更將來締結之契約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內容。此時應載明變更後之內容及提供日期,並立即公告於原內容公告處。

3. 因商品售罄或技術規格變更等事由,需變更已與使用者締約之服務內容時,商城應立即以可通知之地址通知使用者。

4. 前項情形,商城應賠償使用者因此所受之損害。惟商城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5條(服務之中斷)

1. 因電腦等資訊通訊設備之維修、更換、故障或通訊中斷等事由,商城得暫時中斷服務之提供。

2. 因第1項事由致服務暫時中斷,使使用者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商城應負賠償責任。惟商城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3. 因營業項目轉換、放棄營業、企業合併等原因無法提供服務時,商城應依第8條所定方式通知使用者,並依商城原先提出之條件對消費者進行補償。商城未告知補償標準時,應以商城通用之貨幣價值相當之實物或現金,補償使用者之里程或積分等。

第6條(會員註冊)

1. 使用者依商城所定之註冊表單填寫會員資訊,並表示同意本條款,即可申請會員註冊。

2. 商城對依第1項申請註冊之使用者,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均予以註冊為會員。

(1) 申請人曾依本條款第7條第3項喪失會員資格者。惟依第7條第3項喪失會員資格後經過3年,並獲商城同意重新註冊者,不在此限。

(2) 登錄內容有虛假、遺漏或錯誤者

(3) 其他註冊為會員經判斷於商城技術上顯有障礙者

3. 會員註冊契約於商城之承諾到達會員時成立。

4. 會員註冊時登錄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相當期間內以修改會員資訊等方式告知商城。

第7條(會員退出與資格喪失等)

1. 會員得隨時向商城申請退出,商城應立即處理。

2. 會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商城得限制或停止其會員資格。

(1) 註冊申請時登錄虛假內容者

(2) 未按期支付透過商城購買之商品等價款或其他因使用商城所負之債務者

(3) 妨礙他人使用商城或盜用其資訊等威脅電子商務秩序者

(4) 利用商城從事法令或本條款禁止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者

3. 商城限制或停止會員資格後,同一行為重複2次以上,或30日內未改正其事由者,商城得使其喪失會員資格。

4. 商城使會員喪失資格時,將註銷其會員註冊。此時應通知會員,並於註銷前給予至少30日以上之申辯機會。

第8條(對會員之通知)

1. 商城對會員之通知,得以會員事先與商城約定指定之電子郵件地址為之。

2. 對不特定多數會員之通知,商城得以於公告欄公告1週以上代替個別通知。惟對會員本人交易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仍應個別通知。

第9條(購買申請及個人資料提供之同意等)

1. 使用者於商城以下列或類似方式申請購買,商城於使用者申請購買時,應以易於理解之方式提供下列各款內容。

(1) 商品等之搜尋與選擇

(2) 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或行動電話號碼)等之輸入

(3) 條款內容、撤回權受限之服務、運費與安裝費等費用負擔相關內容之確認

(4) 同意本條款並確認或拒絕前述第(3)款事項之表示(如滑鼠點擊)

(5) 商品等之購買申請及其確認,或對商城確認之同意

(6) 付款方式之選擇

2. 商城需向第三方提供購買者個人資料時,應告知購買者(1)接受提供者、(2)其利用目的、(3)提供之項目、(4)其保存及利用期間,並取得同意(同意事項變更時亦同)。

3. 商城委託第三方處理購買者個人資料時,應告知購買者(1)受託者、(2)委託業務內容,並取得同意(同意事項變更時亦同)。惟為履行服務契約所必要且與購買者便利相關者,依《資訊通訊網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法》所定方式,透過隱私權政策告知即可,無需另行告知及同意程序。

第10條(契約之成立)

1. 商城對第9條之購買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承諾。惟與未成年人締約時,應告知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時,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取消契約。

(1) 申請內容有虛假、遺漏或錯誤者

(2) 未成年人購買菸酒等《青少年保護法》禁止之商品及服務者

(3) 其他承諾購買申請經判斷於商城技術上顯有障礙者

2. 商城之承諾以第12條第1項之收訖確認通知形式到達使用者時,契約視為成立。

3. 商城承諾之意思表示,應包含對使用者購買申請之確認、可否販售、購買申請之更正或取消等相關資訊。

第11條(付款方式)

於商城購買之商品或服務,得以下列方式中可用之方式付款。惟商城不得以任何名目就使用者之付款方式,在商品等價款外加收任何手續費。

(1) 電話銀行、網路銀行、郵件銀行等各種轉帳

(2) 預付卡、簽帳卡、信用卡等各種卡片付款

(3) 線上無存摺匯款

(4) 電子貨幣付款

(5) 貨到付款

(6) 以商城發放之里程等點數付款

(7) 以與商城簽約或經商城認可之禮券付款

(8) 其他電子付款方式等

第12條(收訖確認通知、購買申請之變更及取消)

1. 使用者提出購買申請時,商城向使用者發送收訖確認通知。

2. 收到收訖確認通知之使用者,如有意思表示不一致等情形,得於收到通知後立即請求變更或取消購買申請;商城於配送前收到使用者請求時,應立即依其請求處理。惟已付款者,依第15條關於撤回要約之規定辦理。

第13條(商品等之供應)

1. 除與使用者另有約定外,商城應自使用者提出要約之日起7日內,採取訂製、包裝等必要措施以配送商品。惟商城已收受全部或部分價款者,應自收款日起3個營業日內採取措施。商城應採取適當措施,使使用者能確認商品之供應程序及進度。

2. 商城應載明使用者所購商品之配送方式、各方式之運費負擔者及配送期間。商城逾約定配送期間者,應賠償使用者因此所受之損害。惟商城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4條(退款)

使用者申請購買之商品因售罄等事由無法交付或提供時,商城應立即將其事由通知使用者;已預先收受價款者,應自收款日起3個營業日內退款或採取退款所需之措施。

第15條(撤回要約等)

1. 與商城締結商品購買契約之使用者,得於收到《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所定契約內容書面之日(商品供應晚於收到書面者,自收到商品或商品開始供應之日)起7日內撤回要約。惟該法對撤回要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使用者收到商品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退貨或換貨:

(1) 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致商品滅失或毀損(惟為確認商品內容而毀損包裝者,仍得撤回要約)

(2) 因使用者之使用或部分消費致商品價值顯著減少

(3) 因時間經過致商品價值顯著減少而難以再販售

(4) 可複製為同性能商品者,其原件商品之包裝已毀損

3. 第2項第2款至第4款之情形,商城未事先於消費者易於知悉之處載明撤回受限之事實,或未提供試用商品者,使用者之撤回不受限制。

4. 不論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商品內容與標示、廣告內容不符或與契約內容履行不同時,使用者得於收到該商品之日起3個月內,或知悉或可得知悉該事實之日起30日內撤回要約。

第16條(撤回要約之效果)

1. 商城於收到使用者退回之商品後3個營業日內,退還已收受之價款。逾期退款者,就遲延期間依《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施行令》第21條之2所定之遲延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2. 退款時,使用者以信用卡或電子貨幣等方式付款者,商城應立即請求該付款工具提供業者停止或取消請款。

3. 撤回要約時,退回商品所需費用由使用者負擔。商城不得以撤回要約為由向使用者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惟因商品內容與標示、廣告不符或與契約內容履行不同而撤回者,退回費用由商城負擔。

4. 使用者收受商品時支付運費者,商城應明確標示撤回時該費用由何方負擔,使使用者易於知悉。

第17條(個人資料保護)

1. 商城蒐集使用者個人資料時,僅在提供服務所需範圍內蒐集最少之個人資料。

2. 商城於會員註冊時,不預先蒐集履行購買契約所需之資訊。惟依相關法令於購買契約前需確認本人身分而蒐集最少特定個人資料者,不在此限。

3. 商城蒐集、利用使用者個人資料時,應告知該使用者其目的並取得同意。

4. 商城不得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用於目的外用途;產生新的利用目的或提供予第三方時,應於利用、提供階段告知該使用者其目的並取得同意。惟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除外。

5. 商城依第2項及第3項需取得使用者同意時,應預先載明或告知個人資料管理負責人之身分(所屬、姓名及電話、其他聯絡方式)、資料之蒐集目的及利用目的、與第三方資料提供相關事項(接受者、提供目的及提供資料之內容)等《資訊通訊網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法》第22條第2項所定事項;使用者得隨時撤回該同意。

6. 使用者得隨時請求查閱及更正商城所持有之本人個人資料,商城負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之義務。使用者請求更正錯誤時,商城於更正該錯誤前不得利用該個人資料。

7. 商城為保護個人資料,應將處理使用者個人資料之人員限於最少,並就包含信用卡、銀行帳戶在內之使用者個人資料之遺失、被竊、外洩、未經同意提供第三方、變造等所致使用者之損害,負全部責任。

8. 商城或自其接受個人資料提供之第三方,於達成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或提供目的時,應立即銷毀該個人資料。

9. 商城不得將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提供之同意欄預設為已勾選。並應具體載明使用者拒絕同意時受限之服務,且不得以使用者拒絕同意蒐集、利用、提供非必要項目之個人資料為由,限制或拒絕會員註冊等服務之提供。

第18條(商城之義務)

1. 商城不得從事法令及本條款禁止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並應依本條款之規定,盡最大努力持續、穩定地提供商品與服務。

2. 商城應具備保護使用者個人資料(含信用資訊)之安全防護系統,使使用者能安全使用網路服務。

3. 商城就商品或服務為《標示廣告公正化法》第3條所定不當標示、廣告行為,致使用者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4. 商城不發送使用者不希望收到之營利性廣告電子郵件。

第19條(會員之ID及密碼之義務)

1. 除第17條之情形外,ID及密碼之管理責任由會員負擔。

2. 會員不得使第三方使用其ID及密碼。

3. 會員知悉其ID及密碼遭竊或被第三方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商城,並遵循商城之指引。

第20條(使用者之義務)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1. 申請或變更時登錄虛假內容

2. 盜用他人資訊

3. 變更商城公告之資訊

4. 傳送或刊登商城所定資訊以外之資訊(電腦程式等)

5. 侵害商城及其他第三方之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

6. 損害商城及其他第三方之名譽或妨礙其業務

7. 於商城公開或刊登猥褻或暴力之訊息、影像、聲音及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資訊

第21條(連結「商城」與被連結「商城」間之關係)

1. 上位商城與下位商城以超連結(包含文字、圖片及影像等)方式連結時,前者稱為連結商城(網站),後者稱為被連結商城(網站)。

2. 連結商城就被連結商城獨立提供之商品等與使用者進行之交易,已於連結商城首頁或連結當時之彈出畫面載明不負保證責任者,對該交易不負保證責任。

第22條(著作權之歸屬及利用限制)

1. 商城所作著作物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商城。

2. 使用者不得未經商城事先承諾,以複製、傳送、出版、散布、廣播及其他方法,將利用商城取得之資訊中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商城之資訊用於營利目的,或使第三方利用。

3. 商城依約定使用歸屬於使用者之著作權時,應通知該使用者。

第23條(爭議解決)

1. 商城為反映使用者提出之正當意見或不滿並補償其損害,設置並營運損害補償處理機構。

2. 商城優先處理使用者提交之不滿事項及意見。惟難以迅速處理時,應立即告知使用者其事由及處理時程。

3. 商城與使用者間發生之電子商務爭議,使用者申請損害救濟時,得依公平交易委員會或市、道知事委託之爭議調解機構之調解辦理。

第24條(審判管轄及準據法)

1. 商城與使用者間發生之電子商務爭議訴訟,以起訴時使用者之住所地為準;無住所者,由居所地管轄之地方法院專屬管轄。惟起訴時使用者之住所或居所不明,或為外國居住者,依民事訴訟法之管轄法院提起。

2. 商城與使用者間提起之電子商務訴訟,適用大韓民國法律。

[經營者資訊]

商號:Kiuring Inc.(株式會社Kiuring)

代表人:Sanghyun Choi

地址:大韓民國首爾特別市江南區江南大路112街47, 2樓665A號(論峴洞)

營業登記編號:780-86-03806

通訊販賣業申報編號:2024-首爾江南-00726

電子郵件:contact@dearling.ai